小心援 交=賣淫買春=違法妹!
[i=s] 本文章最後由 cod0127 於 2012-3-7 10:14 編輯 [/i] ujR/V!h UX$y p2k9q)jMw mKu|4Wy_t
[url=http://blog.yam.com/user_data.php?BLOG_ID=beiercc]【安安…你好,住哪?】[/url]BG!| b @/h
---->普通的對話中我忘記了是怎麼認識的^_^....聊天室還是即時通@@
再一個普通的對話中,我認識了妳!7J]iX!T`
[youtube]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bly32VGs1TA&feature=colike[/youtube]{NA(N-Mq*xOs4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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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文字獄 皆由「援 交=賣淫買春=違法」起…+}/]%Y M;~Q*p"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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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從何開始,「援 交=賣淫買春=違法」一詞已成為性交易行為的一貫通稱,而在兒少法第29條的加持之下,要是在網路聊天室、留言版或電子郵件等,只要出現〝援〞字,或是等同音者,都可能變成白鴿大隊(警察)們提升績效的大肥鵝,連怎麼死的都不知道。n)FX8R B*A-Q
< 律師陪同偵訊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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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 交=賣淫買春=違法全年無休,當男人精蟲上腦無處發洩時,這群年輕(或有些年紀)的特殊工作者頓時變成沙漠中的冷泉,提供自己的肉體給予男人發洩並賺取酬勞,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日子,例如暑假、寒假、春假等,其業績更是嚇嚇叫。而一些外表長相不錯的,還會建立幾個固定客戶,或是乾脆給人包養,賺錢速度之快,也難怪會有越來越多年輕女孩願意放棄倫理,用「青春肉體」換取財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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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是,性交易行為在台灣是違法的,既然暑假、寒假、春假,都是援 交=賣淫買春=違法業者拼業績的高峰期,身為司法執行者的警察怎可能放任不管?一個賺業績一個賺考績,在網路上玩起諜對諜,部分警察會以〝網路釣魚〞的方式,捕獵聊天大廳裡的艷色美魚以及無知小色魚,雖然網路釣魚獲得的證據法官不一定採用,判無罪的也不少,但司法程序之繁雜,足以讓這些魚缺氧翻肚,叫苦連天。7P;C3b-MM0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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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】
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x \/ilK~
揭開網路援 交=賣淫買春=違法詐騙的面紗,$ceYo-]5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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