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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謝 管妹 提供的連結知識,讓人對「性交易」與相關法律有更明確的認識。
起先看不懂【台灣管制性交易法律現況】一文中的第三綱要的第3點(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-刑法第233條第1項),
為何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... ... 除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外,尚可以五千元以下罰金了事?
這明顯比其它法律條文的責罰還輕許多,幾經思索後才明白,關鍵在於「媒介」與「強制」之間的區別而已。
有看,真的有比較瞭解,感謝 管妹 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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