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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警察這種釣魚的方法,在法律上稱為"誘捕偵查"
誘捕偵查又可以分成"創造犯意型"和"提供機會型"
創造犯意型=>EX本來沒有想要援交,警察自己過來問我要不要援交
提供機會型=>EX網路上的名稱擺明就是援交,警察跑來找你,或是妳自己剛好敲到警察,問她是不是有在做援交
上面有提到"警察行使職權,不得以引誘、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"=>這種就是創造犯意型,法院稱這種為"陷害教唆",就是說"我本來沒有打算援交阿,是你問我要不要援交,我才想說試試看好了",用這種方法取得的證據,在法院根本就沒有證據能力(意思就是說法官當作沒看到),警察職權行使法只是把他明文化而已。也是上面所謂抓了沒有"績效"的這一塊。
但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,是"合法"的!!!因為是你本來就要援交,並不是我叫妳去找援交或當援交妹的,警察只是提供你一個機會而已(就是說反正妳本來也會去找別人,不如警察大人我先來找妳),在法庭上,法官會把這當作證據。警察抓到這種,還是有"績效"的!!!(所以現在還是拼命抓不是嗎)
所以大家不要被這篇報導給誤導了,很多記者並沒有甚麼法律的素養,報導的東西常常讓人吐血。有板友可能會問,"那為什麼報導後面那位警察會說以後就很難辦了呢?"那是因為我們大部分警察的素養也沒好到哪裡去,他們自己也搞不清楚誘捕偵查原來有分成這兩種...但過了這麼久,懂的人應該也跟他們說合法的誘捕偵查這樣是OK的,所以大家在網路上還是小心,謹言慎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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